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有多少条?

《条例》法规条文共33条。针对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中的实际问题,《条例》通过厘清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明确修复措施和方式、执行绿色矿山规定和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政策等,为矿山生态修复提供了富有实效的法治解决方案。

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条例》明确了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为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针对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条例》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将承担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应财政投入机制。

为减轻后续矿山生态修复压力,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条例》从源头着手,要求政府和矿山企业共同执行国家有关绿色矿山规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为科学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条例》建立了严密的“全链条”制度。在矿山建设前,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在采矿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要按照规定计提和使用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对不会受到后续矿山开采活动破坏或者影响的已开采区域,及时进行修复。在矿山停办、关闭前,要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并经县级主管部门验收。修复验收合格后,修复责任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为期3年的管护责任。

《条例》还明确,矿山生态修复贯穿矿产资源开采全过程,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要覆盖矿山生态修复全过程。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对未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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