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及其产权的独特属性,决定了数据的产权配置不能如同普通物品一般按经典产权理论进行产权划分,而需要依据其在生产者、使用者、监管方以及数据所依附的平台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进行产权配置,同时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技术系统予以支持。

以数据的不同属性为依据,构建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平台权等多权分离的产权配置模型。根据数据从生成、流通、利用到销毁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参与对象,将数据主体归集为数据发布方、数据请求方、数据撮合方(平台)和数据监管方等,对应的数据产权类型分为数据所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管理权和数据平台权。其中,数据所有权是数据最基本的权利,是数据其他权利的基本来源,后续使用权、管理权和平台权都由数据所有权衍生而来。使用权是指为使用数据而通过共享、交换或交易等行为获取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一定限制条件下使用特定数据的权利,数据请求方可以获得数据使用权。数据所有者(数据发布方)和数据撮合方(平台)对数据享有一定的数据管理权,该项权利可对数据的使用范围、流通方式、数据格式等数据规则进行定义和监督。数据平台权是指通过数据撮合方或者第三方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交换和交易让渡的部分权利。

以数据的多利益主体约束和权属可分割属性为核心,构建数据产权的权利束模型。数据所有权明确数据归属和数据变现的受益者,其核心包含声明权、可携权、收益权和申诉权。其中,声明权是指对所有权的声明,享有数据唯一标识的权利,并被永久记录(保证数据可溯源);可携权是指数据所有者可以根据需要将其发布在平台上的数据进行转移;收益权则按照平台规则获得每笔数据调用(使用)收益的权利;申诉权允许所有者向平台(监管)方就数据所有权问题进行申诉。数据管理权的核心是确保数据的安全、有效和及时更新等内容,包含删除权利、更正(新)权利以及定义数据的权利等。

构建以数据交换为核心的数据标识及确权系统,支持数据产权配置的理念和政策落地。由于数据具有技术强相关的属性,数据的产权配置理念和政策主张必须通过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落地实现。因此,数据的产权配置实现路径必须包含技术方案和系统。该技术系统应包含三大特性:一是统一标识管理,具有广域互联网中的唯一性特征,可以依托新一代可信标识技术,支持和兼容互联网标识、物联网标识、工业互联网标识的标准和技术体系,实现对多元异构标识的对接和融合;二是元数据和数据源分离,确保数据访问权限受控,依托标识技术与云数据仓库技术,实现各类数据对象的元数据定义、源数据发布、关联信息维护、数据目录编制;三是数据安全互操作,身份认证、内容确权、访问控制等信息上链,授权行为过程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处理,并依托隐私计算技术提供敏感数据的多方安全处理机制。多权分离的产权配置模型不要求将数据进行中心化的归集,而是在原始数据不离地的情况下,以标识技术、区块链技术、隐私计算技术、云数据仓库技术为工具,完成对数据各类权利,尤其是使用权的确权和交换。在数据交换过程中,各数据主体依据其权限范围使用和管理数据,任何接入该系统的公共数据、社会商业数据以及各类物联网数据等都能够获得与其他数据源进行融合和价值倍增的机会,并充分释放数据要素的应用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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