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5年3月,市民王先生因冠心病接受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总医疗费3.2万元,其中医保目录内费用2.1万元(医保统筹报销1.3万元,个人自付0.8万元),目录外进口支架、靶向抗凝药等自费费用1.1万元。王先生此前购买的商业医疗险条款明确约定“仅赔付符合当地社会医疗目录的费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对医保内个人自付的8000元全额给付理赔金,而目录外的1.1万元自费费用未予赔付。


(资料图片)

【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商业医疗险的费用赔付范围约定。王先生投保的产品以“社会医疗目录”为赔付边界,这类产品因保障范围较窄,费率通常更低。根据条款,保险公司仅对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承担赔付责任,目录外自费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因此不予报销。若王先生投保的是“不限医保目录、涵盖合理医疗费用”的产品,自费诊疗费和自付费用均可按约定报销,但这类产品的年缴保费会高出30%-50%。法院类似判例也明确,赔付范围的约定只要保险公司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就具有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

1.投保时务必重点查看赔付范围条款,明确产品是“限医保目录”还是“不限医保目录”,避免只看低价忽略保障缺口。

2.分清“个人自付”与“个人自费”:自付是医保目录内个人承担部分,自费是目录外全额自付费用,“限医保”产品对后者不予赔付。

3.有慢性病、可能用到进口药或高端诊疗手段的人群,优先选择涵盖合理医疗费用的产品,避免理赔时陷入被动。

一审:金星

二审:李懿

三审:雷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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